近日,沸沸扬扬的“脚踢猥亵男”案,无论是在事实,还是法律上,都有重大疑点。目前,在舆论监督下,胡某涉嫌涉嫌故意伤害案已经被撤销,人被释放,而猥亵男雷某被处以治安拘留15天。
先说关键事实问题,胡某的那一脚真的那么厉害,如佛山无影脚那样,致雷某两处轻伤一级?
冷水滩区分局发布的通报称:“6月1日,雷某某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胡某某因此与其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这个报道特意指出是新鲜骨折。建议公开这个法医鉴定意见,接受社会的检验:第一、上述伤情是否客观存在?第二、这个骨折,是否确实胡某脚踢造成,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胡某也可以申请重新法医鉴定。对于伤情是否胡某脚踢所致,也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包括侦查实验模拟,确定此部位造成伤情的可能性)。其次,可查一查雷某的活动轨迹,被踢后是否去过其他地方?现在满大街都是监控,查清不难。
再说法律问题,胡某的这一脚属于见义勇为,还是事后惩罚,或者兼而有之?
实际上,雷某的猥亵违法行为已经结束,所以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问题。雷某在监控室对证时心虚逃跑,胡某追赶并制服雷某,有固定证据以及扭送归案的意思,当然也不排除也有飞踹泄怒(此亦是人之常情)的意思。所以这一脚是包含有正当目的性(类似“助捕”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的“但书”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既符合常识,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顺应社会感情。
窃以为,从报道上来看,这一脚有紧急制服以及事后惩罚之意,法律要平衡公民的扭送权以及防止滥用私刑,故本次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民事赔偿可以按比例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