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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宗猛犬吓人导致车祸发生的案例。
案情如下:2015年8月22日下午,诸暨的周女士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路上游荡。藏獒高大凶猛,令人恐惧。周女士要求丁某看管住狗,被拒。

丁某回答“你顾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周女士壮胆骑行,藏獒突然转身向而来,越来越近。周女士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电动车撞向墙上,造成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构成一级伤残。事后,诉至法院。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周女士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判令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窃以为,本案判决正确,但论述被害人过错,尚有不足。
很多人遭遇到过猛犬、恶犬的威胁。这些犬高大凶猛,碰到人会狂吠。也有的不吠,而是与人对视,或者跟人而来,更是可怕。一旦被咬,则还要担心狂犬症。恶犬伤人、咬死人的新闻也经常看到,根本原因在于犬主失责,没有把犬拴住。故犬主放任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是有责任的,致人死伤的,除赔偿外,还须承担刑事责任(譬如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本案而言,肇事者就是这只猛犬,周女士被危险威胁,因紧张而出车祸,故犬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为摘菜,从猛犬附近的道路经过,是没有过错的(经过道路,何错之有!还与犬主交涉过,虽有侥幸之心,但不能说是有过错。如果经过时有挑逗、刺激猛犬行为,才有过错)。周女士的问题是,驾驶电动车不够熟练,导致撞墙,故对事故适当承担点责任。

最后农村经验:万一不得已,碰到猛犬时,不要对视,装作若无其事,或停止走路,一般不会来咬你。不要做出逃避、躲避动作,避免引来攻击(但大多数人的本能反应对视,或是快速跑开,此时有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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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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