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8月29日,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在办寿宴时宴会厅坍塌,造成29人死亡、7人重伤、21人轻伤。据悉,该饭店已经营十几年以上。几年前,聚仙饭店一层房顶加盖了彩钢房。坍塌的墙体主要在后院,“后面的是以前修的,都是预制板,质量不怎么好,前面的是新房。” “这家饭店在当地开了很久,饭店向地下挖了一层,也是用来做宴会厅”。目前,事故原因正调查中。

这真是一场悲剧,造成事故的责任在饭店,喝喜宴的伤亡者都是被害人。根据合同法,作为店主,有义务保障顾客就餐场所的安全。饭店存在私建,该私建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须进一步调查。作为危险建筑的饭店,在安全管理部门的眼皮底下经营十多年,相关监管人员亦已涉嫌渎职犯罪,应予追究。

初步分析,在刑事法律上,店主在危险建筑中经营餐饮,并发生事故,涉嫌触犯刑法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提出,本案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按,此类农村住房,很多是雇用私人建工队(包工头)建房的,并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参与,故不涉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而本案显然是“施工后”发生的,时间点不对,故难以此罪追究。

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民事赔偿上,店主是赔偿主体。施工队是否有责任,则要看事故原因,如果是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则施工队在该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内(建筑寿命期内)承担责任,如果是其他质量问题,则要看具体的质保年限,超过年限的,施工队亦是不负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争议的赔偿主体是,寿宴的组织者有无责任?组织者把大家叫到饭店,有无考察过饭店的安全环境?一般情况,组织者是发现不了饭店安全情况的(如果发现,也不会安排了),所以组织者一般是没有责任的,除非发现安全隐患,执意安排,才有过错责任。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