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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晚报上看到一则“经常喂一条流浪狗,竟惹出官司,赔了4万”的新闻。原来,遵义市正安县一位老人,被一条流浪土狗撞倒摔伤至十级伤残,产生 7 万元左右的损失。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条无主狗,但当地居民万某长期向该流浪狗投食。事后,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饲养人万某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于是,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 6 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 月 4 日,遵义中院对该案进行调解,以万某赔偿老人4万元了结。


窃以为,本案一审思虑未周,所以二审极力调解,以弥补一审的不足。
本案的核心是流浪犬的管理责任问题。首先应该是狗主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是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虽然,我国尚无统一的管理流浪犬的法律,但是很多地方已经有地方性规定,确定收容或者捕杀流浪犬的行政单位。显然,政府对流浪犬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行政管理。就如本案,如果政府及时收容流浪犬,也就不会发生事故了。最后,饲养人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要防止在饲养的过程中造成伤害。


以此而言,饲养人一方面是善意喂养,一方面又须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是不重的。在狗主找不到的情况下,管理流浪犬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部门,而不能在出了事后,让饲养人为狗主与政府承担全部责任,那不公平。正确处理办法是,让原告申请追加或者法院依法追加当地的街道办或镇政府为共同被告,并且是其承担主要责任(60%-90%),饲养人承担(10%—40)的责任。两者赔偿之后,事后发现狗主的,可以向狗主追偿。


流浪犬的危害不小,既有伤人问题,还要防疫问题,所以要尽快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好流浪犬,并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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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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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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