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网友发视频称,山东威海乳山市委党史研究中心主任徐某某不满意下属工作,对下属扇打辱骂,称被打下属“像神经病一样”。24日,乳山发布通报,徐某某因工作原因扇打辱骂本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停职检查。
这是一起上司殴打下属事件。在古代就是上官殴下官(如果下属也有官职)或官殴吏。
古代法律有民殴官或官殴官的特别规定,处罚很重,远重于凡人斗殴。官员互殴的同凡斗法。上级殴打下级的没有特别规定,应该也适用凡人斗殴。
《唐律疏议》第312条规定:“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此条是民殴官,以及吏卒殴官。包括骂官也不行,也要被处罚。
第313条规定:“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此条是,下官殴上官的处罚。
第318条规定“诸监临官司,于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凡斗法。【疏】议曰:监临官司于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此条是官员互殴的处理,同凡人斗殴。但是,对大衙门的小官有优待,殴打小衙门中比自己官品还高的,没有加重处罚。
在现代,上级打骂下属,属于违法犯罪,要被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观念上也有渐进过程,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目前,该文件已经过时。
上级打骂下级,不仅是普通的故意伤害,还包含权力的威势,应该比普通的打骂处罚要重。譬如台湾地区刑法第 134 条规定“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公务员应该为守法的表率,上级更应该是下级的榜样,如今却利用职权殴辱下级,处罚应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