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第二次修改。陈光中教授透露,刑诉法再修改的规模较大,所涉及的条文约五六十条,占刑诉法全部法条的五分之一以上。而修改看点有:侦查阶段律师将明确为辩护人;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恐怖案件、涉黑案件、贩毒案件、重大腐败案件,律师会见将需要办案机关批准;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阶段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立即送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
分析“看点”来看,不无担心刑诉法在倒退。其一:限制了律师会见权,同时也限制了当事人的律师权。而当事人得不到会见,处在与世隔绝的审讯中,其口供之真实性可想而知。又,律师会见权,是程序上的权利,并未涉及实体,程序权利都被限制,更谈不上实体辩护了。其二、延长讯问时间延长到24小时,是指延长原传唤、拘传的12小时到24小时。这扩大了侦查权,而相应的当事人权利并没有跟上。其三、明确律师的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如果没有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譬如会见权、在场权,则是徒有虚名,中看不中用。其四、全程录音录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送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是个进步,但并不能彻底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防止刑讯逼供必须赋予律师在场权,实行面对面的监督。
窃以为,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一环,也是当事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本着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修改后的刑诉法应该明确规定,律师可以通行无阻会见当事人且不需要警察的陪同,对于警察的讯问律师有权在场。同时律师对案情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能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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