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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每日优鲜APP发送商业短信案”作出宣判:APP向用户推送不违约,但0.1元退订费应由电商负担。这个判决颇为中庸。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案情是,原告注册“每日优鲜APP”后,多次收到商业推广短信。遂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其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辩称,原告在注册“每日优鲜APP”时,已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相关条款,因此,依据协议发送商业推广信息合法。此外,已及时将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屏蔽。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对涉案的《用户协议》5.2条和《隐私政策》第2条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两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约定有效。原告再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被告即自动将原告手机号码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立即停止了短信推送,应当认定拒绝途径有效。
窃以为,本案中,法院在努力平衡商家与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商家要经营,势必要发广告,推广产品,开拓市场,故不能断了广告之路,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会被广告滋扰,烦不胜烦,所以要找到一个公平的折中方案。就本案而言,法院是基本支持公司立场,认为公司做法可以了,消费者有忍受的义务。显然,法院的立场与原告消费者的立场还有差距,原告认为被告可以也应该做得更好,譬如增加选项,就是很可行的提议。
笔者还是倾向消费者的立场。因为现在各种广告太多了,如果消费者办一次业务,对方有格式合同,就要忍受广告的轰炸,是不符合对广告的公共政策的。对广告的要求就是不能滋扰消费者,要消费者觉得产品或服务好,而自愿接受广告才行。因此,考虑这个格式合同的效力时,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外,还要考虑到广告的公共政策,即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是无效的。本案中,法院完全可判相关约定无效(个别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而要求被告给予消费者是否接收广告的选择权,以及对此最关键的条款予以最特别的提示,以便于消费者及时发现并作出决定。这样的判决才符合人情世故与商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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