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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脸识别技术正被滥用。从宾馆住宿到交通出行(长途汽车、高铁站),乃至于楼宇大厦,住宅小区进出,甚至卫生间取卫生纸,都被人脸识别覆盖。自此以后,一个人也基本上没有了隐私,活动轨迹都被记录在案。而掌管这些人脸数据的单位(宾馆、物业公司之类),则会很轻易泄露,譬如网上2元钱就能买上千张人脸照,而经过测试,模仿人脸的面具可解锁手机。由此可知,人脸照片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则可能用于诈骗、盗窃,以及冒用身份的各类违法犯罪。人脸识别的副作用越来越大,到物极必反的程度了。

人脸识别的野蛮成长,是与维护安全(社会监控)分不开的。杭州是人脸识别应用的发源地。从举办g20会议开始,在宾馆推行人脸识别,推广到全国。现在杭州人也忍受不了被人脸识别入小区了。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这是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对人脸识别滥用进行狙击,如果草案通过,将是国内第一部对小区人脸识别作出限制的法规。

杭州的这条法规其实是弱的。其一是限制使用,而不是禁止使用。只是给了业主一个选择权,部分业主可以不必人脸识别而已,但人脸识别还是可以进入小区。其二法条逻辑亦有问题。物业与业主是服务合同关系,安装人脸识别是投资。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同意,没有居委会或派出所的支持,又怎么可能安装得了人脸识别呢?法条只是点到为止,并没有进入深水区。

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亦是弱的。譬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通篇读下来,是“言而无文,行之不远”的法条,根本没有触及到实质问题、具体问题,譬如宾馆等的人脸识别是否必要、数据如何保管、泄密的责任如何追究?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操作性,属于具文。

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自有其可使用的地方,但是绝不能沦为滥用,而是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确需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可以使用(譬如机场),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普通生活的场所,譬如游乐场、办公室、商场、小区等地方根本没有必要使用,如果使用只会弊大于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应该正面列举使用人脸识别的地方,又反面排除不能使用的地方,这样可操作的法律才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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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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