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一则要求返还“彩礼”案件,引发热议。媒体报道:徐女士与男友俞先生恋爱两年,期间俞先生陆续通过微信给徐女士发红包,大部分是5000、1万,多的时候一次就转了11万,还送了一辆38万多的宝马车。去年10月两人分手,俞先生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讨回共计86万的彩礼。山东省招远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返还84万多元,徐女士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这则报道,不够专业,因为没有报道出关键事实,即双方是否订婚?彩礼,一般是订婚的聘礼,有点类似经济合同的担保金,就说是双方已经订婚(签订预约),以后择时结婚(签订本约合同)不得反悔,如果男方反悔,女方可以收彩礼不还,如果女方后悔,则彩礼该退。
 
所以说,彩礼是目的性很强的奔着订婚、结婚而去的,往往是一大笔一次性交付的。而上述报道的所谓彩礼,却是恋爱期间陆陆续续的给付,显然这些大抵是普通赠与,如果已经消费掉,不宜返还。只有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予以返还,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法院基本判决返还,等于说,恋爱期间女方花了男方的钱都要还,显然不合情理。反过来说,女方付出的感情,男方是否也要相应补偿呢?很多时候女方的感情付出,也是获得男方赠与的对价。恋爱期间的交往,不能太看重钱的付出,然后秋后算账,有悖善良风俗。所以这个判决偏颇,不足为可指导后来者的案例。
 
在唐朝,对于悔婚也有特别规定,但重男轻女,只规定女子悔婚。唐律疏义第175条“许嫁女辄悔”规定:“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婚仍如约。),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
【疏】议曰: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故礼云:「娉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注云「娉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非者,为供设亲宾,便是众人同费,所送虽多,不同娉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食者」,谓送钱财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财。
 
唐朝的法律说,女方订婚或受聘礼后,不能悔婚,如果悔婚,要杖打六十,还要出嫁。婚礼是聘财为信的,聘礼不在乎多少能都成就婚约。哪怕没有婚书,收礼即证明婚约已成(相当于现在虽然没有合同,但收了定金,证明合同成立)。还特别规定,酒食(给亲朋好友请客吃饭)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聘礼的,但是特别情况下(对方说好的),以酒食送给亲家,也可以作为聘礼的。——从唐律可以看出,聘礼(彩礼)酒食订婚为目的的,日常交往的请客吃饭,送的再多,不同于彩礼的性质。由此可知,彩礼的目的是特定的,若非特定目的,则是普通的赠与。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