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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驻马店的袁先生爆料,10月下旬,他和朋友在遂平县嵖岈山乡大里王村承包种植的花生在收割时遭到村民哄抢。袁先生称,2017年起,他们在村里承包了1000多亩地种植花生、玉米和小麦,其中花生500多亩,但是从第一年起,收割时节就遭村民盗窃、哄抢,今年旧戏重演,来了好几百人,报警也没用,甚至晚上打头灯来偷。该村一村干部曾表示,来抢花生的村民主要是外村村民,村里“都知道这个事情,但是人太多,根本管不住”,希望媒体的报道可以呼吁地方政府重视此事,同时对村民进行教育,能意识到盗窃行为是违法的。

 

这股哄抢歪风必须刹住!光天化日之下的哄抢,就是多人公开的盗窃,以人多势众,来对抗法律。就如《乌合之众》中的社会心理,个人的偷抢行为,会有耻辱与畏惧感,但是很多人一起偷抢,就胆大妄为,忘记后果了。这种群体哄抢,一旦形成风气,则谁敢去当地投资?当地人自己的财产又如何保护?别说营商环境,就生存环境都堪忧了。

 

对于哄抢事件,因为所谓的“法不责众”,一直打击不力。有的主政者认为,违法人数多,工作量大,去管不值得。另一方面是事情小,宣传一下,批评教育即可,不必大动干戈。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纵容了哄抢,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守土无方,于是乎哄抢那个事件不断发生,此起彼伏。所以,须有一个有效的法律策略去处理。

 

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所以,哄抢是违法行为,必须处罚。在具体的策略上,可以擒贼先擒王,处理带头哄抢的、率人哄抢的、多次哄抢的,对于他们无论哄抢花生米数量多少,一律予以治安拘留,因为他们是哄抢的头目与重要分子,是挑起群体违法行为者,必须以拘留来阻喝之。对于其他跟哄抢的,则根据上面第19条的规定,如果是情节特别轻微的(譬如哄抢未遂或者哄抢到几粒花生米),主动退还所哄抢的花生的,来自首的或者检举其他哄抢者的,则可以不处罚或减轻处罚。通过的法律行动,打击几个,教育一片,才能正民风。当然,这样的执法的工作量是很大,但是如果现在还不去执法,将来只会更困难,而且也是在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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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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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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