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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安庆市望江的一个17岁女孩,在警方与围观群众的注视下,从浅水区走向深水区,自沉去世。非常可惜。网友质疑警方施救不及时导致,涉事民警及辅警也已被停职接受调查。从现场来看,警方事前一直在劝阻,事后也下水游过去救援,但终因没有抓住最有利的时机实施救援,未能防止悲剧的发生。
如何看待警方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是玩忽职守,还是未尽职责?在法律上,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后果。本案中,警方还是积极实施救援的,但是缺乏设备与方法,是能力不足,故难谓玩忽职守,而是未尽到履行法定职责。
造成能力不足的因素有三:第一、缺乏救援工具,譬如救生圈或救生衣、绳索等,使得警方的救援能力如同常人。按理,在明知落水的情况下,出警时候应该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否则就如空水的消防车去救火,没有效果。第二、救援的决策失误。警方一直以为可以劝阻解决,但是女子投河决心甚大,劝阻无效。若当时女子在浅水区时,及时拉回,很可能得救。等到女生到深水区则无可奈何了。第三、警方在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要会动脑筋,叫会游泳的群众来帮助,否则群众会误以为,既然警方已经在解救,他们就不一定来参与了。
最大的教训就是,要提高警方救援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所谓职业化,就是救援物质与人员齐备,碰到此类事件,能及时带着设备专人出发,譬如会游泳的穿着救生衣来。所谓专业化,是指要谈判专家来处理紧急事件。专家利用心理学来知识与经验来援救,显然能力要远比随机出警的强多了。亡羊补牢,希望能完善救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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