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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上午,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案,在南昌中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执行死刑)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绑架勒索,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案发后,劳荣枝曾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劳荣枝对罪名不认可,表示其未与法子英合谋,不是自己的本意,也是受害者,一直受法子英威胁,是法子英的性侵和赚钱工具。该案,合肥被害人小木匠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约135万元。劳荣枝表示愿意赔偿,但其仅有3万多元。
法庭上,只有劳荣枝一个人在说故事,法子英已死,被害人也已经不能发声,死无对证,活的人就有了编故事的空间。但劳的辩解,并不合常识。她作为一个教师,跟随法子英三年(1996-1999),法子英背负多条人命,耳闻目睹,安能不知,安能脱得了干系?如果真的醒悟,当时三年中有足够的逃跑机会,并予以检举揭发。所以,这种不合人情的一面之词,不会被采纳。
不采纳劳荣枝的辩解,不等于劳荣枝就构成犯罪了。要指控劳荣枝罪成还是困难的,因为案发时间太久了,相关的证据难以收集齐全。本来,最有力的指控证据是共犯的供述。但据报道,法子英护着劳荣枝,一人承担罪刑。另外有力的证据本是被害人的指证,但被害人已罹难。相关证人(若有)要回忆20多年的事情,亦是难矣。其他证据,譬如物证,在现场的指纹痕迹证据等,属于间接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在场,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场做了什么。所以,在劳荣枝不承认的情况下,指控的进程是艰难的。而刑法的定罪量刑,最终是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与被告人的态度关系不大。被告人尽管恶名远扬,也只能道德谴责。
不过,劳荣枝一方面不认罪,一方面又愿意赔偿,这是有点自我矛盾的。她所说的被胁迫,是否属于刑法第28条的“【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尚有商榷余地。不知道劳荣枝最后是否会有限认罪,还是死扛到底,拭目以待。本案中,未见辩护律师的发声,据说是法院指定法援律师辩护。在有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理上,家属聘请的律师应该优先介入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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