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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深圳全棉时代公司发布的一则卸妆湿巾广告。视频内容是:在寂寥的街上,一个戴口罩的男子,鬼鬼祟祟尾随一年青漂亮女子。半途,女子察觉后,灵机一动,掏出卸妆湿巾,把脸一抹,变成男人脸。此时,男子以手拍女子的肩膀,女子一转头,男人见了卸妆后的脸一阵呕吐,跑了。
 
广告播出后,被一阵恶评。有网友质疑该广告情节不尊重女性,拿女性的恐惧作为卖点,广告还表现了受害者有罪论,因为漂亮才会被跟踪,丑能吓唬恶灵。全棉时代致歉称,广告本意在于突出商品清洁功能,已将此视频下架。
 
这个广告拍的是有点惊悚,但最大的问题把违法行为拍入广告,误导了大众。这里面的违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尾随、跟踪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行动自由,第二是以手拍肩,袭击、恐吓了女子。以上两个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大陆的《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追逐、拦截他人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涵括尾随、恐吓)。
 
香港的《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这种袭击,可能是触犯第40条的普通袭击“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也可能触犯第36条的“意图犯罪而袭击”,即“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袭击他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在台湾地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89 条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二、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拍肩可能涉嫌恐吓犯罪,或者强制罪(妨害了女子的行动自由)。如果男子拍到女子敏感部位,还是性骚扰。台湾《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上可知,本案中的广告主以及广告策划拍摄人员,真的缺乏法律意识。建议以后加强法务工作,拍出符合善良风俗的创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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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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