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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字幕,一般是指翻译电影中的文字,使得国外影视能顺利被本国观众看得懂。最有名的譬如美剧《越狱》,翻译的很准确,无缝连接。国外影视进入我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困难很多,地下的渠道,即字幕作品就适时出现了,但只能是灰色运行。

2021年2月3日,上海通报“人人影视字幕组”因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被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自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初步查证,各端口应用软件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注册会员800余万, 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先说一下法律,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无论是否已经进入我国,是受到我国法律自动保护的。作为衔接,《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所保护的范围,是公约所约定的范围,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别。

所以,国外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国内销售,是侵权行为(主要侵犯翻译权、发行权),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人人影视涉嫌的即是该罪。侵犯著作权罪原本量刑是两个档次:三年以下、三到七年,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为:三年以下、三到十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的应该是老法,即最高三到七年。

就本案而言,真正组织策划的应该是运营者,而不是那些普通的翻译人员。普通的翻译人员受雇于人,拿点辛苦费,也未必知道影视的用途,违法的情节是轻微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唯长期以此为业的,明知而为的重要翻译者,涉嫌本案。所以,报道说“字幕组”人员涉罪,是不确切的。虽然翻译是影视运营的最重要一环,但终究只是帮助犯,而不是正犯,而且翻译人员也不固定、时间长短不一、甚至翻译费用被运营方压榨,所以要区别对待,对于重要的翻译人员可以指控,对于一般性的翻译人员不应指控。

网友们对人人影视出事是同情的,因为少了个看影视渠道,期待正版的引进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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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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