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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有网友说是道德断案,有的说近乎春秋决疑。此非正解也,但也反映了社会一部分人对《意见》的观感。其实,民事案件包罗万象,不可能每个案子都有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无规定的,一般会适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性条款,予以裁决,所以民事法官对任何民事案件都是能裁判的,不必担心。

最高法院的第六条,本意是指民事裁判要遵循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导向,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价值判断指引。可惜该条写的不够严谨,以致于有些不解。

通常,对于民事案件的裁判,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根据习惯,没有习惯的根据法理。法理是什么?简单地说是法律原理,具体而言是学者的学说(包括法律人的各自理解)。而对于法理取舍的标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价值观,即该法理是否符合现有社会的道德。所采纳的法理须符合社会道德导向,而且不仅是社会道德,还有权利义务的划分,能定分止争。光是社会道德是无法解决案件的。

最高法院的表述,其一规定了可以类推。民事上本是可以参考适用类似法律的,譬如对于无名合同可以参考适用买卖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有偿合同。刑事则是不可类推的,因为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古代《唐律疏议》亦有类推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以及兜底条款“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到了现在,刑事都不许类推了,民事案件上反而可用。

其二、规定了根据法律原则断案。“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该条实质上是法理断案,而对法理的取舍,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指引。可惜该条词未达意,不够清晰,乃至于被以为道德断案。

所以,这个文件的真正意思是,对于民事案件的裁判,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根据习惯,没有习惯的可以类推法律,类推不行的根据法理,对于法理的取舍则遵循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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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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