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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期间,经常可以看到公安发布的“向社会征求某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线索”,以扩大战果。有样学样,近日河南一律师事务所也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枉法法官某某违法、犯罪证据的公告”。这个律所嫉恶如仇,好像豁出去了,所以发了这么一个法律风险很大的公告。

该公告说:枉法裁判的法官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比之污染河流的源头带来的危害更大,他们颠覆的是法律人的信仰,破灭的是老百姓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希望......本所坚决支持并配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捍卫法律人的信仰,本所已经搜集到某某法官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的部分证据。凡直接或间接知悉该两位法官犯罪证据的正义之士。请与本所联系。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9日。并留有联系人、电话、邮箱。

其实,上述的征求线索,都是不妥的,本质上都是有罪推定。刑事司法的原则是无罪推定,故在法院确定有罪之前是假定无罪。而上述公告是反其道而为之,把嫌疑人推定为犯罪分子。万一,嫌疑人无罪,则发公告者是涉嫌名誉侵权了,而且公告既已发出,是覆水难收,很难挽回影响。

对于政法干警举报有正当途径。近日,“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正式上线。用户登录“12337”举报平台或者点击长安网、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即可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反映。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是不妥的。该律所的公告,目前已经撤下。以后,公安机关也不应发布类似的公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也提出了《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认为“如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那么这些公告对当事人的影响将难以消除”,其次“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等于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所言甚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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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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