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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陕西西安,一楼盘开盘产品鉴赏会上,项目方在女模特的背部画上户型,还特意标注出商铺27.00和A3[43.89]。项目方把年青女子的身体作为广告板了。这种广告,有物化女性之嫌(不尊重女性)),有性诱惑之虞(引起围观),显然是违反《广告法》的。《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互联网有记性,2018年南宁一楼盘也搞过“裸模促销”,被以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处罚。

在女模背上做商业广告,有《广告法》的制裁,有法可依,但如果女模背上不是商业广告,而是商业宣传,处理起来还是有点麻烦。商业广告与商业宣传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直接针对产品或服务,后者是是展示品牌或企业形象但没有具体产品或服务的。

对于商业宣传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是,该条仅限于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打擦边球的性诱惑、性暗示、性挑逗之类的宣传,并非虚假或引人误解,而是营造商业环境。对此,尚无法理规定,是个漏洞。譬如一家网上儿童店铺的宣传,产品之外,存在不雅姿势的儿童照片(照片内容与产品无关),该如何处置?对此,《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无奈他何,现实中各种吸引眼球的性暗示商业宣传层出不穷(有艺术感的除外)。所以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增加不得做有悖公序良俗的商业宣传,否则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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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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