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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博百万粉丝博主@跑者子牛发布杨振宁逝世消息,被辟谣后发布“道歉启示”,并称自罚停博至少三月。其“道歉启示”说“再次思考一番,对于今日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牛需要认真反省及检讨。牛决定,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

误报与造谣“他人去世”的事情过去已经发生很多次了。“被去世”的主要是影视明星等名人,但是几乎从没有见过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上,对于这种不实消息,如果是故意编造传播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予以治安处罚的前提是,该不实消息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譬如引起舆论关注,以及相关人事的反应,造成了损失。未“扰乱社会秩序”的,不罚。

而对于被害者个人而言,是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权被侵犯了。好好的一个人被说成去世了,形如诅咒,会气愤与不安,心理受到伤害。《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去世”冒犯的是人格尊严,侵犯的是心理健康权,而非名誉权或隐私权(名誉权是社会评价,隐私权是私密消息)。

《民法典》对媒体(报刊、杂志、网站等)的不实报道,还专门有规定。其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的博主是自媒体,无新闻报道采访权,亦非舆论监督,所以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媒体报道的规定,而是属于自然人的言论责任自负。其道歉自罚属于悔过。故若是误报,属于民事侵权,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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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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