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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安3月24日通报:经调查,2月5日晚,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年会聚餐时,报警人刘某(公司员工)和高某亭(公司总经理)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高某亭手拿香烟将刘某右脸部烫伤。目前,高某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此前(3月21日),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刘先生发文称,2月5日晚,公司组织员工年会聚餐时,其被公司高管高某亭用烟头故意烫脸。席间,一直被高某亭言语挑衅。公司十几名员工在现场亲眼目睹,他全程没有反抗。现场报警后,民警安排到医院验伤,医生做了诊断——脸上两处烫伤疤痕,并晒出疤痕照片。

这个是典型的职场暴力事件。高管之所以敢用烟头烫人,就因为他自恃高管身份,居高临下,侮辱伤害职工。而且对被害人也是有选择的。如果职员人高马大,或家里有背景,高管是不会动手的。高管只是欺软怕硬,欺负老实的职员而已。本案被害职员被烫烟头,没有肢体反抗,也说明了他的性格确实是容易被欺的。不过,职员还是理性的,既然打不过,就选择报警,最终法律将打人者绳之以法。

刑法上,以烟头烫脸,是侮辱性的伤害,除了身体伤害外,还侮辱人格,造成恶劣影响。故高管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一般而言,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是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轻伤二级 5.2 面部、耳廓,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以上。本案被害人应该是符合以上伤情之一的。如果未达到上述标准,则是治安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有人认为,高管的烫烟头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了。高管耍淫威,更符合流氓作风。的确,寻衅滋事罪中有随意殴打行为,该行为即是故意伤害。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无事生非,后者事出有因。本案发生在年会,高管是借业绩问题伤人,也算事出有因,且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故指控故意伤害是对的。

事件发酵后,高管被刑事拘留,被害员工也难以呆在企业了,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是高管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亦可视为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补偿金。

另外,高管的烫烟头行为是否职务行为?应该说,与职务关联,但非职务行为,打人可不职务的范围之内,而是个人的违法犯罪,而对于这种与职务有密切关联的高管行为,单位也应该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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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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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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