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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祭祀权,并无明文规定。祭祀是民间习俗,譬如清明就是祭祀的节日,所以祭祀是客观存在的。就如无名合同,虽然民法典没有明文列出,但也受法律保护。传统社会,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对祭祀相当重视的。《左传》曰::“国之大,在祀与戎(祭祀与战争),祀有执膰(fan),戎有受脤(shen)神之大节也”。在无神论社会,祭祀是崇敬祖先,精神寄托的表现,同时也是追思先人,激励后人。《左传》:“太上有立德, 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此不朽,是有限的人生的价值,而无限的缅怀即是祭祀。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祭祀权纠纷:小林是赵女士雇佣的照顾其父亲的住家保姆。2018年,赵女士父亲死亡,遗体于当日火化。但小林未通知赵女士到场,导致未能最后告别。后赵女士将小林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祭奠权的内容包括一系列权利,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进行告别的权利、妥善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小林的行为侵犯了赵女士作为女儿对父亲进行祭奠的权利,赵女士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应当承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考虑到赵女士未在赵老先生病重期间积极探望照顾,及时询问其身体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

本案判决基本正确。在法律概念上,祭祀权比祭奠权更传统、更有内涵、更庄重。祭奠一般是指现场的悼念,而祭祀包括日后的追思。祭祀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的原则是,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根据习惯,没有习惯的根据法理,故对祭祀权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习惯,其次是法理。祭祀权可言通俗概况为对亲人善后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去世后的告知)、对遗体的告别、对葬礼的安排、对墓碑的祭扫等。根据习俗,死者的善后,要尊重遗言,没有遗言的,由直系亲属根据习俗来办理(子女的最后义务),亲属之间由争议,可上法院来解决。

就上述案件而言,父亲去世,对子女不告知,是大不敬的,让子女失去最后的尽孝机会,也未能见到最后一面,故保姆是有过错的(除非由遗言不见子女)。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家庭不和睦,子女自身亦是有一定过错,故法院查清前因后果基础上,让子女承担部分未尽责的责任,符合法律的精神。尽管子女有点过错,但保姆还是要告知,告知是保姆的义务,来不来是子女的选择,保姆未告知就是侵犯了亲属的祭祀权,故要担责。

期待司法实践明确祭祀权的概念,确定其内涵与外延,有朝一日成为民法上正式有名的权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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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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