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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货车司机金德强,经过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时,被认定北斗定位掉线,罚款二千。金德强接受不了罚款。在附近买了一瓶农药,回到检查站,喝下,然后在一个跑车群发视频称“你看我喝了药,10分钟了没有人管没有人问。”在喝药后的第十七分钟被工作人员送医院,最终抢救无效去世。遗言是“我用我的死来换醒领导对这个事情的重视” 。
 
劳动人民的生活真的不易。这位司机的生命就被这两千块罚款压倒了。他的生活本来就是勉强维持,现在还要面对一笔不服气的“巨额”罚款,想不通,就辞世了,呜呼哀哉。他想以他的死来唤醒对乱罚款的重视,但唤得醒吗?
 
查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38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按此,如果出现故障,首先是责令改正,不改正处以800元罚款。恶意破坏的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本案初步来看是出现故障(可不罚),认定恶意破坏的证据尚缺。具体情况,还有待于有关部门调查后作出结论。又,司机是在检查站内喝农药的,检查站人员是何时发现的?有无阻拦?送医是否及时?如果检查站有过错,是有法律责任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如果存在违法执法、救助不力行为,该行为与公民的死亡显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予国家赔偿。考虑到,当事人是自杀,当事人自己负主要责任,执法机关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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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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