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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发生一起同性恋分割财产案件。同性恋在法律与民间,均不接受,但该种关系事实存在,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很可惜,法院的处理比较简单,认为同性恋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的财产是“各归各”。这样是把长期同居稳定的财产关系,简化为路人关系了。其实,双方完全可以参照合伙关系来认定。对于最终的财产分配,可以根据她们数十年来财产分配的惯例来操作,譬如如果日常是aa制的,就按照aa判决,如果日常的收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则平均分配。
该案案情是,4月1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同性伴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张佳(化名)和王兰(化名)系共同生活50余年的同性恋人。张佳因脑萎缩失去行为能力,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妹妹张华作为监护人起诉王兰要求归还财产,一审、二审予以驳回。
张佳与王兰均是1942年出生的女性,家住沈阳。监护人代表张佳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兰返还个人物品及29.4万余元存款与利息。监护人接手保管财产后,发现张佳有6张存折、16张存单,金额共计29.4万余元,但存折全部注销,存单全部挂失。王兰则反诉请求判令张佳返还卖房款12.5万元。二人共同生活50余年,期间购得两套房屋,约定各占50%。同时还约定,两处房产出卖、出租事宜均由两人共同协商。但张佳的监护人张华将一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第三人,侵害了王兰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恋人,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存在私自挪用、领取了该款的情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被告提供的遗嘱复印件和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依据,也不能依据双方同居的事实得出房产共有的结论,应当按照房屋登记为准,故对于分割,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沈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法院的审判思维过于机械,根据房屋是谁就谁的,存折是谁就是谁的,确定财产归属。但其实,对外而言,房屋与存折固然都是登记人,但对内,双方可以约定归属的,譬如为个人财产或按份所有(各占50%)。虽然没有书面的约定,但毕竟生活五十年,查查习惯,尤其是近来十年的财产收入与支配关系,完全可以推定她们对财产的处理方式。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长期习惯,这才是她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分配。这样的判决才符合人情世故。何况本案发生纠纷,并非同性恋关系破裂,而是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监护人提起的诉讼,换言之,该诉讼未必是清醒老人的本意(可惜她已经无法表达自己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应该考虑这种长期同居下的事实财产分配关系了。《民法典》新规定了“合伙合同”,对于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平均分配、分担。这两位老人共同生活五十年了,没有法律上的名分,但也是生活上、事业上的合伙关系了,故可以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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