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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杭州西湖附近的山区发现一只豹子,有农民还拍了照片,引起大家的好奇与警惕。对此,位于富阳的杭州野生动物园否认豹子是它们处出逃的。5月7日,富阳山区又出现一只金钱豹。经调查,最终确认是杭州野生动物园跑出三只金钱豹(未成年),于是上山去搜救。目前为止,豹子被追回一只,被搜救犬咬伤一只,还有一只下落不明。动物园5月8日发布致歉声明:“鉴于我园发生未成年金钱豹出逃事件,特此向公众诚挚致歉。前期,因考虑到出逃的未成年金钱豹攻击性较弱,担心事件公布会引起恐慌,未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这个事情中,杭州动物园的管理人太扯淡了。对猛兽出逃竟然隐瞒不报。道歉声明也是文理不通,一方面说金钱豹攻击性较弱,一方面又说担心公布出逃会引起恐慌,自相矛盾,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追究其渎职责任。目前,该动物园责任人已被控制。涉嫌的罪名应该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否刑事立案,还在看该事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即豹子外逃后有没有造成重大危害。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才予以立案侦查。
除了刑事责任外,还有民事责任。外逃的豹子万一伤害人或畜,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由动物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豹子出逃时,并无天灾或第三人介入导致,应该是动物园的管理责任。
那么搜救犬咬伤豹子,又如何处理呢?这种事情,法律还真的没有针对性规定。从法理来说,民事侵权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情急之下搜救犬咬死豹子,不是搜救队员所能控制的,搜救人员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故应视为意外事件处理,无须赔偿动物园的损失。另外,搜救队的行为是一个帮助动物园的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动物园对于搜救队的劳苦应该给予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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