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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电池还不够稳定,在使用或充电时可能会发生燃烧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故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或放在楼里过道处,以避免成为安全隐患。
 
考虑到物业没有执法权,劝阻那些不听话的业主勉为其难。上海已率先立法,制定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在2021年5月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月11日,成都某小区住户推电动车搭乘电梯,关门瞬间,电动车突然自燃,造成6人受伤。一受伤婴儿尚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并未脱离生命危险。抱小孩的老人全身75%烧伤,医生一度下发病危通知单。有小区住户表示,物业也曾明确通知各个住户,不让电动车进电梯,但有些人就是不听。涉事小区的物业表示,事发前,已经通过各种方式,严令禁止业主将电动车推入电梯。针对此次突发事件,他们决定将在电梯内安装警报装置。
 
本案的法律处理。首先,要分析电动车车主造成人员伤亡,是意外事件,还是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对电动车在电梯内自燃是否可预见。一般情况下,车主想不到电动车会在电梯内自燃,故属于意外事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譬如车主知道该电动车电池已有问题等的还继续进入的,则涉嫌犯罪。
 
其次,在民事赔偿上,肇事的电动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受害人损失,还要修复电梯。至于物业的责任,物业对于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安保义务的,没有责任,未尽到安保义务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该责任范围内与肇事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是否尽责,须综合认定。应该说物业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有效的防范还不够,还会承担少许责任。该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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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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