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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想到,跑个马拉松也有生命危险。5月22日,甘肃白银的山地马拉松塞遭遇极端天气,导致21名参赛选手罹难,8人轻伤。目前,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事后,有个参赛选手“流落南方”写了一篇“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到底发生了什么”,翔实描述了当时的情况: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比赛地在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风景区,大致可以理解为是景区为了宣传自身而操办的一个赛事。这个比赛已办四届。问题出在天气上,极端天气。甚至521这天的天气预报,都没有预报出来第二天的这种极端天气。比赛开始,大神们很多都穿着短袖短裤,等待起跑的时候都哆哆嗦嗦的。过了CP2之后,才是真正的麻烦来临。首先是逆风,风力已经加大到七八级,雨更密了,风裹挟着雨点打到脸的,像密集的子弹打过来一样。全身都已经湿透,包括鞋子袜子全部都湿了,风吹的站不住,冷的愈发受不了。很快,发现十根手指都没有感觉了,果断决定退赛。下山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失温的症状。这个路段,比赛难,救援更难。

从这篇纪实文字来看,是遭遇极端天气被冻伤亡。而天气也来的突然,前一天的天气预报也没有预测到。今年的极端天气是不少,譬如4月30日,南通市部分地区出现冰雹和大范围强雷暴大风天气,造成11人罹难。当时天气预报也没有预报到。气象部门也要反思,能否提前预测这种剧烈天气,即使不能提前一天预报,也要在发现迹象后立即预报。在法律上,这种极端天气是天灾,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天灾造成的损失,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但是,对马拉松山地赛的组织者而言,如果没有尽到专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事前的准备是否充分?事中、事后,有无到位的救援措施?譬如每隔一段路程,设置有效救护点;是否全程对参赛人员实施安全观察与保障等。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要对照举办马拉松赛事的专业标准,查查组织者是否尽职,失职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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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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