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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伤风败俗,匪夷所思,然食色性也,现实中还是不断发生。尤其是摄像头监控时代,去酒店开房不方便或不安全,于是在教室里、在公园里、在咖啡店、在KTV包厢中、在野外都有发生。近日就有一则新闻,北方某大学的阶梯教室里,疑似一对男女学生偷欢,不料被教室里的旋转摄像头跟拍,嗣后视频传到网上,给事主与学校造成巨大困扰。

在法律上,该如何处理?一般而言,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违反道德,也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举轻以明重,对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都予以处罚,何况还发生性关系呢!所以,这种有妨风化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惟若公共场所,无人看见,社会危害性小,可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譬如上述学校阶梯教室发生关系,可给予校纪处分。

上面所述的是为满足个人欲望,而不想被人发现的情形。实践中,还存在故意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供人观赏,引发喧闹的畸形作案,则属于淫秽表演了,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重则涉嫌触犯刑法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亦有公然猥亵罪,其刑法第234条规定“:「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此种活春宫行为,两岸法律都予以制裁。

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的事主可能不被罚,但拍照的、泄密的、上传到网络的则是必罚。因为:其一、发生性关系是个人隐私,偷拍或泄露、上传视频的,属于侵犯隐私、散布隐私,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亦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其二、此类视频,往往涉黄,属于淫秽物品,故如果传播开来,传播者会涉嫌触犯刑法第363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侵犯隐私的黄色视频,不得传播,否则面临法律风险。当然,阅者是不违法的,阅后即焚不会被处罚,保存下来则恐有传播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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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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