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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同饮者当保险公司以及保镖的判决
6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的一个案例“酒后撞伤路人致死共饮者要担责”,颇为吃惊,判决要求同饮者的义务太严苛,简直把同饮者当保险公司与保镖了。根据案子的判法,每一次喝酒都是冒着倾家荡产赔偿风险,久而久之,还有聚会喝酒吗?!
本案案情如下:虞某组织武某等多人聚餐饮酒。结束后,武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伤行人许某(后不幸去世),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武某对自身酒量及酒后行为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虞某放任武某饮酒,在武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故虞某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武某赔偿各项损失925830.5元。组织者虞某酌情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其余三人(同饮者)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本案中,许某是武某酒后驾车事故的被害人,对其去世深表同情,家属提告同饮者,亦是理解,但在法律上,法官的判法是无限扩大了因果关系,导致判决有悖常识。武某酒后肇事是个人行为,驾车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近因,故武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该扩张到同饮者,喝酒那是远因了。否则,按照法院的逻辑,因果关系没有边界了,酒店与酒厂是否也有责任呢?如果不开酒店或不卖该酒,就没事故了。事实上,成年人喝酒是自负其责,喝多了也应该自己承担责任,除非同饮者是恶意灌酒,事先有过错,才有承担后续的照顾责任。即使是照顾责任,也只限于对醉酒者本人,而不可能如保镖一样24小时跟着醉酒者,防止其对第三人侵权,那是不现实的。所以本案的判决不足取,法院或许是过于同情被害人,或许是为了维稳,作出了法律上以及常识上都令社会难以接受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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