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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生一起年轻女子因恐惧而跳车事件。极目新闻报道:6月12日,杭州的高女士打了一辆首汽约车前往富阳,途中她认为司机企图跟她搭讪,且两次更改路线。越想越怕选择了跳车,导致左臂骨折。首汽回应,跳车前,录音并未表明双方有争执或其责令司机停车的迹象。司乘全程语言交流很少,并未出现“司机搭讪”等内容。对此,高女士再次发声,首汽与事实不符:第一,司机从未向其征询、解释不按导航行驶的原因;第二,事发后报警的是路人而非司机;第三,派出所并未定性,关于派出所部分为首汽平台自行撰写;第四,首汽从未到医院垫付医药费;第五,自己一直要求但至今没有看到录音录像。

在法律上,本案的关键是女子跳车是紧急避险,还是假想避险?前者是有真实的危险存在,譬如司机不怀好意的搭讪,路线的偏航,危险加剧之下,逼迫女子跳车。后者是假想的危险存在,是女子误判了形势,导致错误的选择。现在双方各执一词,陷入罗生门。最关键是要看车里的录音证据,即有无搭讪、争执等内容。此录音证据在首汽掌握中,应该完整提供给派出所,拒不提供的或者不完整提供的,应该推定对首汽不利。其次,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假想避险,在乘客开门跳车时,司机应该减速或停车,因为承运人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所以,就民事责任而言,首汽是有的,承担多少比例,还要看车内录音的证据而定。

以常识论,一个乘客要跳车,肯定是碰到了危急情况,所以冒险去逃命。此种蹊跷,必须查清。但就个案而言,也不能根据常识来套用,生活有很多可能性,最终还原事实的还是靠证据,譬如本案的就要仔细甄别证据:女子的陈述、司机的辩解、车内的录音、一路的监控甚至包括实验(女子跳车开门时,是否有声音提示让司机知情等)。最终根据证据确定的事实,来分配双方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女生受到的是轻伤,并非重伤,故不涉及可能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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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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