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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温英美合约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市面上,英国合约法说的最生动的,莫过于杨良宜先生。他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是案例说法,颇能解析条文的精微奥秘之处。可惜,不够系统,加上海商法的小众专家,以及引用大段的英文,使得读者有限。杨帧教授的《英美法契约论》相对完整,但是枯燥,读了法条,却不知如何运用,就如小时候读四书五经,能背诵且不知其意。最近网上看到的《新加坡合同法》非常好,因为英美法系对合约没有成文法,只有判例以及总结出来的理论,而承袭英国普通法的新加坡却对合约立法。这个立法,差不多是中文解释合约法的最佳教材。而以英美法系角度来解读日常案例,发现是别有蹊径,就好像不同的方程式做出数学题。下面分享几例:

【辞职报告可否收回,弃权与禁反言】已经发生过多个案例。员工不满公司而辞职,发了辞职通知给单位。后认识到辞职是没有劳动补偿金的,很吃亏,于是又想方设法收回辞职(包括回收辞职报告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认为,辞职通知一旦到达单位(相对人),就不能撤回,就好合同的要约一样。理由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形成权,到达就生效。此是大陆法系的解释。若以英美法系合约理论来解释,则是另外说法,即辞职是弃权(放弃劳动补偿金的弃权),单位接到辞职报告,并着手安排安排岗位接班人,已经对辞职报告形成依赖,故辞职不得反悔。很完美并且接地气解释了这个问题。

而且英美法还可以进一步阐明,特殊情况下的辞职报告,可以收回,不再发生效力。譬如一个真实案例,员工通知单位辞职后,单位认为岗位重要,未予正式回复,过了辞职期一个月后,员工还在留守岗位。事后发生纠纷,单位认为员工已经辞职,留岗是交接善后工作。员工则认为他的辞职已经有效反悔,继续留用,意味着双方还在存续劳动关系,原有的辞职通知已经过了时效。后来仲裁员支持了员工观点,案件得以和解。

【双方无其他争议的结清条款,不明确的不适用】实践中,经常看到这个结清条款,譬如劳动争议的和解书中写着“单位支付员工劳动补偿金等后,双方结清,无其他争议,互不主张任何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总是被法院否定,作出对单位不利的解释,若有纠纷还是继续受理。这种条款也白写了。而根据英美法系,空洞的免责条款,也经常失效。理由是,对于免责条款,要适用针对性规则与同类规则来严格解释。针对性规则是指免责约定必须具体明确,不得模糊来取巧(逃避责任),还让裁判机关来背书。同类规则是指,对于免责事项作出狭义解释,譬如说条款是“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工资、加班费、年休假等其他的所有劳动争议”,而法院对“所有的其他劳动争议”的解释会被指不包含“工伤补偿”等项目,因为该项目与劳动报酬不是同类。可见英美法系的免责必须写的相当清楚,不得含混。可以这样写“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并不限于工资、降级、年休假、加班费、工伤补偿金、工伤停薪工作等全部劳动争议,已经作出全局与最终的解决,双方无任何存在以及潜在的纠纷”。这个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一字千金,能列举的必须列举,列举出了,才能免责,避免被不利解释。

【经济胁迫下合同,可撤销】很多时候,签约是城下之盟。譬如矿难发生工伤,伤者在医院亟需要钱,不得不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对于这样补偿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如果不是低于法定赔偿的70%(参照合同解释的过低比例),就算有效,如果低于70%可以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去撤销。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接受赔偿款是不情愿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形式上签了个字,把签字推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是肤浅的,脱离实际。这种是被迫的城下之盟,能不签的都不会签。而英美法系可以经济胁迫来解决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胁迫一般是指对人身的暴力威胁),英美法系认为经济胁迫的合约也可撤销,其要点有二,第一有胁迫行为,第二是被胁迫是者别无选择、只能屈从。这个理论反对倚强凌弱。

【不当影响的合同,可撤销】这个理论也很有意思。生活中,经常出现财产转移给家属,譬如说为了逃债,子女把财产转移给父母等,还像模像样签个合同,付款与过户,好像是真的。此时债权人当然不肯,要撤销合同,可以恶意串通的证据找不到,而且价格也是市场价的,撤销无从下手。法官当然也很怀疑这这种可疑的交易,但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来制裁。曾经看到有个大胆的法官判决,作为父母理应知道子女欠债,故转移无效。这个法官的直觉是对的,但法理尚需跟上。而英美法系则说,子女与父母是特别关系者,可以假定为受不当影响的合同(譬如子女主导父母过户),如果要认为推翻这个假定,要子女来举证。此法甚妙。举证不到位,就可撤销此类合同。
【公序良俗的类型化,防止法律泛道德化】公序良俗是民法大名鼎鼎的条款,一旦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则合同无效,后果严重。但何谓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太宽泛了,以致于只要与法官价值观不同,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没有具体界定,法官的理解就是法律了。现实中的对公序良俗的判决更是五花八门,又如道德断案(近来更常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而英美法则是公序良俗,予以类型化,譬如是犯罪的、妨碍司法的、妨害公务的、以性为约因的,妨害家庭的等等,这样的具体化,能防止法律被道德化而空泛。使得法律可预测,而不是签约的人、裁判的人心中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都没有底。

【不公平条款,违约责任轻】这种打擦边球、利益最大化的条款很多。但很难被认定无效,怎么办?这需要法律或法理的干预,进行合理性的检验,如果条款很不合理,根据新加坡合同法的规定,即使违反,后果也不重。立法甚为妥当。大陆法系一般以格式条款为由,让霸王条款无效,但不是格式条款的,就无能为力。譬如有个合同条款规定“必须在收货二小时内提出质量异议”(这么短的时间通常无法完成),还有的套路贷合同条款规定“还贷时间必须在早上9点到11之间”(差一秒也不行,就是违约)。这些严苛的条款,动机不纯,但白纸黑字,也难谓无效。所以真的发生,可以认定违约了也没什么大的后果(最多象征性赔偿),体面限制不合理条款效果。

【约因,特色理论】英美合约法最具特殊的理论是约因,就如中华法系的典当制度。约因,就是对价,即合同当事人互相付出代价,最能反映合同的本质。如果没有约因、合同无效。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很有意思,譬如说搬家的半路抬价,这个就没有约因,司机要乘客付出更多钱,但运输本来是司机义务,司机没有多付出相应的代价,故因无约因。这样的事情很多,低价签约,中途要求加钱。这些没有约因都统统无效。约因厉害,但也有副作用,譬如公益捐赠是单方允诺,怎么办?为此,英美法有发展出“(允诺)禁反言”制度来补充约因的不足。大陆法系,没有约因,合同法执行的也很好,只是缺乏一种有趣神奇的理论支撑。大陆法系的法律人,看英美法系,就好像使用安卓手机的在看苹果手机的功能。两大法系是各有所长。

【错误与重大误解】大陆法系的重大误解可以撤销,英美法系则归之为错误,而且把错误分为三种类型,单方错误、双方错误、共同错误,更为细致,譬如单方错误要很严重,才可撤销合同,相当于重大误解。还有双方错误,这种误会是合约没有形成。至于共同错误,譬如买卖一条船,但那条船已经沉没了。这会影响到合同效力。英美法系的错误理论更为系统,来自生活经验的总结,而大陆法系法条抽象,尚需具体案例来填实,方发挥作用。

【无效的后果,要不要追缴?】这个颇有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英美合约对于赌博契约,也是认为无效,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如果赌博款已经交付,不能要回。这样会事实造成,实际占有财产的违法者得便宜,未免不正义。有种英美法理论认为,这个不是法院在庇护违法者,违法者已经占有财产,如果去回复该财产,岂非是让另外一个违法者受益?干脆不管。社会主义法律就不这样了,对于违法所得的财产,不给双方当事人占便宜,可以追缴给国家。不过因为追缴财产,执行起来有点麻烦,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但这种处理思路颇有意思。

英美合约法博大精深,举不胜举。合同实务中碰到疑难问题,可去借鉴。有时候是豁然开朗。直觉上升到清晰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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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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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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