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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郑州地铁5号线“7·20事件”中,有14人不幸遇难。遇难者家属在悲痛之余,也要面对现实,即考虑赔偿问题。而赔偿的前提是真相,即要调查事故原因。既是对家属的交代,也是以后改进地铁安全之需。
对于事故,官方是这样报道的“7月20日,郑州持续遭遇极端特大暴雨,致地铁5号线五龙口停车场及其周边区域发生严重积水现象。18时许,积水冲垮出入场线挡水墙进入正线区间,导致5号线一列列车被洪水围困。经全力施救,仍有12名乘客不幸遇难。随后当地组织开展搜救排查、抢险排水,分别于24日下午2时、25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又发现2名遇难者。”
显然,官方的报道不能令社会满意。把责任全部推卸给暴雨,并不客观,也没有反思地铁公司的决策失误。正如有网友在微博上说的“地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发现雨水倒灌时没有及时停止运营疏散乘客,地铁站与站之间也就三五分钟,这三五分钟足以能停运救人,当班人员涉嫌渎职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院可以公诉了!”事实上,地铁公司如果及时、果断决策,灾害是可以避免或者减损的。譬如地铁碰到进水了,马上临时停车,疏散人群。或者事先对低洼地断,有排水预演方案等。在赔偿之前,应有一个客观的调查报告,把整个事故过程披露,有责任的予以追责,没有责任的无则加勉。如此,家属才会愿意接受赔偿。
至于赔偿的数额,在法律上很清晰。旅客与地铁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824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9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家属可以据此要求地铁公司全赔人身死亡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对于人身损失的标准,死者是上海人的,还可以参照上海标准。
地铁公司也有可能提出系事故“不可抗力”的抗辩,要求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媒体报道,当地协调部门的合同版本上写道““X月X日,郑州遭受一级自然灾害,导致XXX死亡”。但仔细分析,这个“不可抗力”抗辩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其一、暴雨已被郑州气象部门预见,且多次提出预防意见,但相关部门(包括地铁公司)未予接受。其二、暴雨之后,事故之前,地铁公司有足够的时间与能力来决策避免事故的发生,但都被疏忽了。所以,暴雨虽是原因,但并非是事故的近因,地铁公司还是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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