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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在出事前,经常委托律师打名誉权官司。譬如起诉网友的“夜店选妃”、“加拿大炮王”言论名誉侵权,海淀区法院都判决吴亦凡胜诉,判令网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现在吴亦凡出事了,网友那些言论似乎是预言而非谣言,那边原来的案件是否要再审翻案呢?
在当时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事实,不能算错。名誉权纠纷是民事官司,是否侵权,法院只看当事人的举证,不会也无能力去调查吴亦凡的真实情况。所以,如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夜店选妃”或“加拿大炮王”等事实,是会败诉的。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警方的介入,把民事案件不能查清的事实查出来。那边网友的那些言论就难谓是诽谤(而是预言或者歪打正着)。法院以前的判决,不能说法官有错,但是面对新的证据,原判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还是有义务纠正。
这里还涉及到明星名誉权的认定侵权的标准问题。明星是公众人物,享受光环的同时,对于社会言论也该有更大的包容度。当然包容度也是有限的,不包括对明星的造谣中伤。司法实践中,这个包容度的界限在哪?窃以为,关键在于网友的言论是否“有所本”(即事实有出处)。如果网友是无中生有、捏照事实,那是无所本,是诽谤侵权。如果网友是有所本,看到新闻事件而作出自己的评论,这个评论未必准确或对明星是不利的,但究竟还是有所本的,应视为个人意见表达,而不是诽谤侵权。换言之,明星做过的事情,应该允许公众褒贬,哪怕刺耳,也不是诽谤。网友评论的也不可信口开河,必须在有一定或合理的消息来源基础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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