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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奥运会,女排表现不利,引发了很多议论。其实,胜败本是兵家常事,郎导与女排已经尽力了。有些网友,为了吸引眼球,抛出所谓的女排内幕消息,譬如“私接代言”、“商业代言费分配不均”等,这些信息若是虚构,则已经超过了公论范围,属于“诽谤”,须承担法律责任。

女排队长朱婷为此举起了法律武器,聘请律师在上海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显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回执单仅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做其他任何说明;公安机关对所接报的情况,将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做出相应的处理”。报案的消息传出后,不少账号纷纷删除此前发布的女排“商业代言花絮”“女排队伍不合”等言论。

报案的效果明显,但从报案的专业性来说,报案书还可以写的有弹性点。从《回执》看,朱婷控告的是“诽谤罪”,要求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除外,可提起公诉),即要求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非公安所管辖的范围。《回执》是说法是准确的。

那么该如何专业报案呢?考虑到“诽谤”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公安有管辖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所以报案的请求,可以写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造谣者的“违法犯罪责任”,而不单单是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公安机关,就可以管辖案件,展开调查了。如果认定是违法行为,公安可以治安处罚,如果认为可能涉嫌诽谤罪,则也会告诉报案人去刑事自诉。

网友对于女排的表现,可以发表个人的意见,无论褒贬都行,但是必须记住,议论的基础是事实,事实必须“有所本”即有消息来源,而不能凭空臆造事实去贬低,此即法律的红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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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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