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本次郭美美是二进宫。因郭美美是网络红人,所以本次对她的审判报道,媒体使用的都是通稿。内容如下:“8月13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7万余元。期间,还帮助被告人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2,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庭审中,被告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进行辩护,充分行使其相关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上铁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对于通稿,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读出通稿背面的东西,才能全面掌握信息。

在此,稍微解读一下:

第一、关于逻辑。通稿说,被告人“明知”减肥药“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该表述是不准确的。既然是“明知”,那么是一定知道含有西布曲明。如果是“明知可能含有”,则是“应知”了。相关的法律条文表述是清楚的。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关于控辩审的三方意见。完整的审判报道,一般要指出控方意见、辩方意见、法官意见,让读者分辨与判断。现在只说控方意见,而不提辩方意见,显然报道是倾向控方的。所以可以推测辩方的意见不同于控方意见,否则早就报道出律师同意认罪认罚之类了。

 

第三、郭美美的表现本是新闻点。报道没有提及郭美美的在法庭是认罪还是不认罪?根据老子“正言若反”的规律,既然没有报道认罪,那么很有可能没有认罪(假如认罪该有痛哭流涕的画面了吧)。”果然,后有媒体报道说“由于郭美美当庭翻供,公诉机关认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量刑两年九个月。”通稿就如硬币,展示了一面,必有另一面。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