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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济南警方对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发布通告。主要内容是,2个男人(男领导与男商户)轮流猥亵女员工,涉嫌强制猥亵罪,但不涉强奸罪。相信警方已尽力取证了,因物证不足(证明发生性关系),放弃指控强奸。该事件中,两个男人,一个去买避孕套,一个自带避孕套,意图发生性关系还是明显的。另外,通报中,还有不合情理部分。

第一、在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猥亵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醉酒下的女人意识不清,无法反抗,就如水浒传中的下蒙汗药取生辰纲,是抢劫。本案中,男商户“返回包间途中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可以定性猥亵,唯该猥亵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触犯《刑法》,要看情节轻重情况。

通报最不可解是,次日男商户再去女子房间行为。通报说“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该段实在不合情理。男子获悉房间号码,携带避孕套,敲门入室,给人以女子同意进门的印象。之后,避孕套没用,内裤带走,中间发生了什么?内裤是如何脱下带走的?假如女子不同意,则强脱内裤涉嫌强奸未遂。假如女子没有反抗,则强制猥亵难以成立。显然还有内情,有待解谜。

第二、男领导的四进四出,基本查清原因,惟中间过程证据有缺失
第一次,与他人一起,送女员工回房间休息。
第二次,应其他同事电话,去看女员工,乘机猥亵。还买了避孕套,但避孕套没用就离开了(次日去酒店取回并丢弃)。买避孕套,足以证明意图发生性关系。但期间到底有无发生性关系,只看证据了,因原始物证未收集到,就疑罪从无了。
第三次:也是应其他同事要求,去看女员工。
第四次,回到酒店取雨伞。
本节指控,有其他同事的旁证印证,四进四出得到合理的解释,惟最关键是是否发生性关系查不清。顺便说一句,酒店对于醉酒女子的管理应该负有更谨慎的义务。迷迷糊糊的应诺,需要清晰地去核实。


第三、通报中的是否强制出差,非案件元素,系多余笔墨。是否灌酒,涉及到是否有共犯,必须调查,经查是“自愿”的,也有疑问。整个酒桌八人,六男二女,包括二个嫌犯,女员工明显是被针对的,灌酒的嫌疑还是有的。通报的表述,总体而言,层次不分,加上名字相近,废话不少,给人以混乱之惑。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因女子是退房后报警,导致床单、被单等原始证据湮灭,影响案情。其次,最关键的内裤是否找到,上面有无DNA,也未披露。最后,估计女子体检中也没有查出男子的微量元素,故未指控强奸。

总之,一个女员工出差,被男领导与男商户轮流吃豆腐,愤而报警,应予同情(舆情下其丈夫也是被害人)。女子控诉信中未提及次日早上之事,有其原因。但这些是次要的。女子的报警,还是勇敢的维权行为,并有益于社会。以后那些酒后占便宜的,利用职务、业务占便宜的,都要小心被告而声誉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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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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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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