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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足球教练谢晖在朋友酒桌上,吹了点牛,抖了一点内幕,说“成都蓉城不懂球乱烧两亿,海港拿冠军烧了120个亿”之类的话。这本是私人谈话,如果不传出去,说过算过,没啥社会影响。聊天而已,人之常情,并无社会危害性。
但,有个好事者,未经同意,把谢晖偷录并传播传去,引起轩然大波。南通支云俱乐部立刻发出对谢晖的停职公告“8月18日我俱乐部主教练谢晖在私人聚会场合酒后发表了错误言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经俱乐部董事会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其主教练职务
”。谢晖也不得不发布道歉声明“昨天参加朋友饭局,喝了很多酒。不知道对面的人别有用心,进行了偷拍,把一些我酒醉的话发到了网上。并且添油加醋。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对此类人渣深恶痛绝,本人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同时在向言语中提及的单位(成都荣城、上海申花、上海海港、南通支云)表示深切的道歉。
”
可见,一切的起因是好事者的偷拍与传播。在法理上,酒桌聊天,在座的都可听可说,但录音录像,涉及对方的权利,须经对方同意,否则是不道德的。至于法律责任,则看录音录像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只是保存纪念,并无外传,没有伤害别人,则一般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泄露外传,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就如谢晖事件,影响其工作、名誉,则此偷拍与传播涉嫌民事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偷拍与传播,侵犯的不仅个人隐私,还有肖像权、名誉权、版权等,但主要是披露隐私的侵权。在国外,法国前总统也曾经因之维权,发布声明称“萨科齐及其夫人不能接受私人谈话被他人录音,并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传播。”
朋友聚会,即使是同桌,对于拍照与录像,也要征求对方的意见,此是其一。拍照录像后,应该妥善保存,避免泄露,保护朋友隐私,此是其二。这些都是社交的基本规则。如果违反这些规则,给朋友造成了伤害,则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若是刻意设局的,则还可能被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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