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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整形机构女老板在女顾客上面来交涉医疗纠纷时,对女顾客采取了殴打、辱骂、抢夺(手机)、恐吓、非法搜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可谓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大全。尤其是出言“你觉得你给我造成麻烦了,我会让你活着离开济南吗?”是惊悚的恐吓之语。

上述视频传开后,舆论哗然。济南警方也迅速展开行动,将该女老板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予以刑事拘留。对该事件,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还是颇出于意外的。警方通报中,没有披露细节。按,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重要的元素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一般是24小时,对于有组织非法拘禁的是12小时。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本案从视频看不超过10分中,之后又限制多长时间是个疑问?

实际上,本案女老板诸多违法中,最严重、最本质的是“恐吓”行为,即恐吓女顾客的人身安全,从而达到非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目的。所以,本案应该定性为“恐吓”的违法犯罪案。

何谓恐吓?对此,我国香港与台湾法律都单列为罪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都屬違法,若循簡易程序 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 ,則可被判監五年。”台湾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上可知,恐吓就是威胁,令对方受惊、畏惧或恐惧,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制裁。

大陆地区,对于“恐吓”也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刑法》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见恐吓虽然虽未单列,但可视为“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包含在寻衅滋事中。所以,本案可定“恐吓”,而不是牵强的非法拘禁。

现在有一种现象,对于案件,舆论没有注意的,就不去管了,舆论一起来,就去重罪重罚了,甚至顾不得法律的正确适用了。这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日常管理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一个生活习惯,公民知法守法,而执法机关一旦发现违法犯罪,则违法必究。如果舆论关注案件,也是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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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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