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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乘客跳车死亡的货拉拉司机周阳春宣判,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出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查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本案判决,社会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是自己跳车而死,司机没有刑事责任,本次判刑有追究无辜之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跳车主要责任是被害人,但司机也有过错,应该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两者之争的是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就是,次要原因力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譬如交通肇事罪,主要原因力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司法解释可知,入罪须全部或主要的原因力,至少是同等原因力。
而长沙货拉拉司机是次要原因力入刑。在结果主要是被害人造成的情况下,还要次要责任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显得严苛。事实上,次要原因力入罪,不止货拉拉司机一案,之前的李心草之案已是。李心草案判决书说“(被告人)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最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中李心草跳河,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外界的刺激是次要责任,但还是入罪了。该因果关系当时亦是引起很大争议。
由上可知,刑法的因果关系正在接受考验,以前是惯例是主要原因力入罪,现在已经出现次要原因力入罪,是否合理?这是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来解决。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交通肇事案中,次要原因力也入罪的。面对这样巨大争议的案件,法院应该让控辩两造充分辩护,采纳观点时给予信服说理才是。然而,很遗憾的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法律援助律师,即使家属想自己请律师也换不掉。案件审判如暗箱操作,让判决结果更是失去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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