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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联社消息:“在中国教书的美国男子因性剥削被判刑42年”:48 岁的柯蒂斯·鲍德温 于 2019 年 11 月离开中国并返回密苏里州斯普林菲尔德后,通过微信消息服务联系了这名 12 岁的儿童。鲍德温告诉女孩,有
 
美国对儿童色情的量刑非常重,不姑息。狼外教就上述行为被判42年。假如这个狼外教在中国案发,判刑是达不到42年的。国内对此类案件,定的猥亵儿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查猥亵儿童罪,情节一般的判处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譬如多次或猥亵多人的,判处5-15年。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即使在中国案发,也判不了多少年的。如果只是发现一例并传播(不牟利),两罪并罚,也就5年上下。
 
如果狼外教还将儿童色情作品牟利,则还会涉嫌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淫秽物品的数量以及获利的金额。
 
由上可知,国内因未对儿童色情犯罪专门作出规定,导致处罚不重,而且处罚的范围也不广,譬如对持有儿童色情物品的没有入罪。在这方面的法律,可以参照香港。香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款》规定“儿童色情物品指 :(a)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或(b)收纳(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并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资料或数据,以及包含上述资料或数据的任何东西。”香港把虚拟的影像也作为儿童色情。
 
对儿童色情犯罪的处罚是:“(1)任何人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2) 任何人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3)任何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4)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而该广告宣传品所传递的讯息是某人发布、已经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或该广告宣传品相当可能会被理解为传递该项讯息,即属犯罪。”以上罪名一经定罪,最高可判5年或8年监禁。可见对色情物品的管束之严,对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也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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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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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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