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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则案例“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无效”引发热议。案情是:一对夫妻,在女儿出生后,决定买学区房。因双方已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优惠政策。于是去民政局“假离婚”,约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补偿女方300万”(该300万实际是买学区房的钱)。等到房子买好,女方不肯复婚。男方起诉要求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明非真实离婚,判决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女方不服,上诉到一中院。二审认为“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遂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男方中了女方的套路,假戏真做,既被离婚,财产又归属于女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得已起诉要求认定财产分割无效或撤销,以稍挽回败局。
此案虽小,法律问题却颇多。法院以夫妻“通谋虚伪”为由,判决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14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实际上看,男的是假离婚,女的是借此真离婚,故认定女方欺诈了男方更准确,法院可以欺诈为由撤销离婚协议。再者,按照法院的逻辑,既然通谋虚伪,财产约定无效,离婚的约定也应同理无效,是否可以撤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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