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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青浦法院的一个判决,引起巨大争议。案情是,2020年8月,吴先生开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亡。事后,吴先生夫妇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被害人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理由是,本案情况特殊,肇事人亦是被害人直系亲属,双重身份, 此时如果判决赔偿,会引发道德风险(即侵权亲人还获赔。该赔偿不同于侵权别人,侵权别人是赔给别人的,而侵权亲人是赔给自己的)。其次,有悖”任何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法谚。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是:双方根据保险合同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对此免赔,则该赔。其次,事故是不小心(过失)造成的,引发道德风险不大。再次,保险本来就是分散社会风险,给不幸的家庭补偿,也不为过。
以上两种意见孰是孰非?窃以为,保险公司该赔,但赔给小孩母亲一人为宜,不该赔偿给肇事者的父亲。主要还是一个公序良俗的社会秩序问题,小孩父亲是肇事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犯错了,应该惩罚,而不应再从该错误中获赔受益。相关的保险法律以及保险合同条款应该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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