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企业,注册了“青花椒”商标,然后四处维权。官司打到四川后,四川人民不服了。这个青花椒本是常见植物,怎么可以被注册后来打假呢?岂非一家企业就把一个地区植物资源占为己有,以此赚钱?显然,这个商标源头上出现了问题。即“青花椒”本不该注册。商标局对此类通用名称的注册,须尽审慎义务。
在“青花椒”既已被注册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应跟着错,应灵活处置,公正司法,避免机械。但很遗憾,法院虽然发现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还是判决使用者商标侵权。而其实完全可以判决不侵权或不赔偿的。譬如1听取被告意见后,等被告去宣告商标无效;2该商标没有显著性,消费者不会混淆;3 店家是使用本地植物统称,并非商标性使用等。换言之,法院可以技术性修正问题。可惜,法院太依赖商标的注册了。有法官说:“通常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显然,司法屈从了问题商标。法官说这话,亦有无奈。
查网上的资料,搜索青花椒,跳出就是一个植物图片,如朝天椒等,是一种辣椒而已。四川农业大学教授龚伟介绍,市场上俗称的青花椒,主要是竹叶花椒(拉丁种名),源于其果实青色或者绿色的外观。是一个专有的物种名称,也是大众对某一种花椒的通俗称谓,不应当被申请为商标;即使申请了商标,其主张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商标法》第十一条亦规定,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法律的本意是保护诚实信用的权利人。对于不诚信的注册者不予保护。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亦须反制。商标局在批准注册时,对于“涉嫌通称”的商标要比普通商标更尽审查义务,有必要时,可设立听证会或向专家咨询,以避免被当事人取巧。而司法也不能做法呆子,要根据常识与法理,妥善处理法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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