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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2年03月1日的人民政协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将于今年两会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朱委员认为,现行刑法的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概念模糊,极易被滥用,沦为新的“口袋罪”,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建议适时取消之。

该提案专业且中肯,赞同。寻衅滋事罪是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该罪的大多数罪质与其他罪质重合。该罪法条的构成要件,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重合,有重复立法之嫌,且造成司法困扰。譬如,一个行为涉嫌两个罪名时,到底以何罪处理为宜?

第二、有悖罪刑法定。该罪的控罪元素甚多,入罪标准反而不明确。法律须明确性,指引社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如果不明确,概念模糊,则民众不知其可,无所适从,司法也容易误伤无辜。从统计数据来看,被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五花八门,无所不包,使得一罪如天女散花,转化为十罪、二十罪,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精神。万能膏药也治不好病。

第三、该罪中的强制、恐吓元素,可修改为强制罪或恐吓罪。寻衅滋事除去上述重复的立法之外,尚有独立的控罪元素,即“追逐、拦截、恐吓他人”。追逐、拦截,是指追踪、驱赶、骚扰、拦截等。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妨害他人的行动自由、意志自由,是非法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可予定罪。强制罪是大陆法系的常见罪名,是指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该罪内容广泛,包涵了追逐、拦截后实施的行为。而恐吓,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或社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故可以分解出来成为单独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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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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