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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都报道,6月14日晚,杭州联合世纪新筑小区,保姆和2岁小孩坐电梯出门。电梯到1楼,保姆先拉着滑板车出。电梯门快关上时,发现小孩没出来,阻挡电梯关门未果,小孩被独自遗留在电梯中。随后,电梯上升至8楼,电梯门打开,小孩走出。小孩父亲称,孩子走出电梯后,不慎从8楼窗户坠落到2楼的水泥平台亡。记者实地采访,发现8楼的窗台高度仅0.49米、没有防护栏, 电梯门仅开6秒。电梯门的开门时间可调节,一般在20秒-180秒之间。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项第2条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初步分析,小孩的不幸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这个“因”是:第一保姆的失误,让小孩单独留在电梯中,如果保姆先让小孩出电梯就没事了。第二电梯关门时间太短。如果电梯门开门时间长一点,小孩也能出来。第三窗台没有防护栏。才半米不到的窗台,小孩可以爬上窗户掉落。须装护栏防护。开发商应装而没有装有责任。第四在窗台在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物业应该把窗户关实,避免意外发生。物业应关而未关也有责任。所以,对小孩的民事赔偿,应该把保姆、开发商、物业全部列为被告,根据其过失大小,按份判定赔偿责任。正是这些平时看上去不起眼的过失,碰在一起酿就了事故。假如有一个环节,没有过失,则小孩就没事。可见细节不能忽略,不能侥幸心理,违规操作。

其次,保姆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点争议。本案保姆有过失,该过失对小孩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须是主要原因所致?譬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构成犯罪,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不构成。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考虑原因力的大小,酌情处理。从最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譬如李心草案,即使是次要原因也构成过失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过失犯罪,也不分主要、次要原因,只要有原因力即可构成犯罪。原因力大小的不同,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会考虑轻重。因此本案,保姆还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但因是多因一果所致,其原因力不大,量刑不会重。在民事赔偿上,如果是保姆先全赔,则可以向有责任的开发商、物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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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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