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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版权法)业内称之为玄法,因为立法逻辑性不强,经常造成各方理解不一。《谭谈交通》的版权事件,引发大众思考,是个普法好机会。

 

目前的焦点是,“谭谈交通”作为一款电视节目,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其版权归谁?

 

第一种观点,该节目的版权是电视台与交警队共同拥有,或电视台与谭谈共同拥有。

《谭谈交通》是视听作品,相当于小电影,其版权属于制作人。何谓制作人?参照拍电影,制作人是提供资金与剧本的。《谭谈交通》这个节目的灵魂是编剧,即执法中的文艺创造。显然,剧本这是谭乔原创,是谭乔的智力成果,谭乔是节目制作人之一、版权者之一。反观,电视台又有什么智力贡献呢?鉴于谭乔的身份是执行职务,产生的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是单位(利用单位主要物质的),也可以是个人。两者界限不清晰,存在争议。故《谭谈交通》版权应该是电视台与交警队,或者电视台与谭乔的合作作品。本人就持有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该电视剧是拍摄执行公务的纪录片,公益普法,本无版权。

新浪微博网友“一个无所不知的傻冒”留言: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谭乔执行公务的视频是行政执法记录文件,属于其他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谭乔是公务人员,公安参与制作的相关文件,类似于公开的司法文书,不享受著作权保护。

 

该网友是把公务视听作品参照公务文书来理解,类推解释,逻辑上成立,也符合社会常识,对著作权法亦是拾漏补缺。电视台与交警队、谭乔都不要去争议版权了,公益普法,归全民所有,人人可看。

 

第三种观点:谭乔起码是口述作品作者与表演者

同济大学的张伟君表示:在“谭谈交通”电视节目中,谭先生作为节目主持人和节目获得成功的关键人物,谭乔警官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起码是口述作品)和表演者。如果成都电视台否定与谭先生原供职单位共同制作节目影像的事实,那么,谭先生参与节目制作就变成了非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了,要是如谭先生所言电视台从未向他支付创作和表演的报酬,他就可以起诉电视台,请求电视台支付他作为作者和表演者应该获得的全部报酬。

 

张老师的观点非常有针对性,目前的状况就是成都电视台认为版权是其独家拥有。假设成真,那么此次谭乔就相当于一个提供编剧的演员,电视台作为制作人,理所当然要向谭乔支付剧本费与表演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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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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