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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厦门一文化传播公司收到成都片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判侵犯成都游术公司享有的《谭谈交通》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1500元并停止侵权。该公司曾转发《谭谈交通》的二次创作作品,故被告。该案子判决的金额不大,但是问题不少。

 

第一、法院第一次认定《谭谈交通》的版权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这对谭乔不利。

该院认定,2022年1月30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其都市生活频道为《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谭谈交通》板块自2005年3月28日起先后在《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中播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原创制作《谭谈交通》节目,拥有该节目版权。

 

法院是根据电视台的《版权声明》认定其有版权,自我论证,意义不大。但是,如果不举出反证去推翻之,则该认定会被视为“免证事实”,日后被其他法院引用。谭乔对《谭谈交通》的版权有异议,应该尽快起诉电视台,通过司法来确认版权归属。

 

目前网上对《谭谈交通》版权的法律探讨很多,分歧很大。归纳起来有四种意见:(1)版权属于电视台,因为在电视台播放的节目,是电视台制作的,故版权是电视台的。(2)版权属于电视台与交警队,是两个单位合作作品,其中谭乔的表演是执行职务,该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交警队。(3)版权属于电视台与谭乔,虽然谭乔是履行职务,但该职务作品是文艺创作,难谓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创造的,故权利属于谭乔。(4)没有版权。《谭谈交通》是公益普法作品,拍摄的是执行公务,可参照公务文书,没有版权。既然没有版权,则人人可用。

 

第二、法院认定“授权维权”不严谨,会误导社会诉权可以授予

该院认为,《谭谈交通》板块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谭谈交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和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这个表达式不严谨,诉讼主体是法定的,不能授权给他人,譬如甲公司不可以将其诉权授权给乙公司。而根据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案例,如果甲公司将版权独占许可给乙方使用,乙方是独占被许可方,则有权以乙方名义起诉。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游术公司是因被许可才有权起诉,而不是因为被授权。法理上,作品独占许可后,如果第三方再使用,会侵占被许可方的市场,故给予其独立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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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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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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