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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则消息,一位在《谭谈交通》中的被执法者,也是节目中的出境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侵权其肖像权,要求象征性赔偿损失1元。其《民事起诉状》称,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警官谭乔进行现场查处。谭乔在执法过程中,成都广播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将该视频放到《谭谈交通》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原告认为,由于彼时认为《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未就肖像提出异议。2022年,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出索赔。在了解被告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原告不同意被告制作、传播含其肖像画面的图片。

 

这个诉讼还是有点意思的,原告大有给谭乔打抱不平,给谭乔出头的意思。其设计的无厘头逻辑是,既然成都电视台认为不是免费使用的公益片,而是营利片,那么原告就有肖像权,谭乔也该有口述作品版权。当然,这逻辑设定是有问题的。《谭谈交通》是一个现场执法片,媒体此时拍摄,也算是为了公共利益,故对镜中人肖像是不侵权的。民法典第1020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不等于说这个必定败诉的官司没有价值。这场官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让法院认定《谭谈交通》是公益普法片,从而为下一步的“公益片无版权,人人可使用”打下铺垫。如果法院认定是公益片,而成都电视台还以此牟利,则是道义上讽刺之。如果法院认为不是公益片,那么又与现场执法的记录事实不符。总之,由于我国版权法的不够严谨、以及成都电视台的行为前后不一,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也会留下余音。而法院的判词,会成为下一场《谭谈交通》版权归属官司的有效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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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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