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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公司在疫情期间无照生产食品被处罚的消息,引起社会热议。据天眼查App显示,上海艾丝碧西食品公司在疫情封控期间封闭了工厂,安排部分员工前往其培训中心过渡,利用培训中心烘焙设备及物流配送的原材料制作面包自用。随着封控持续,周边社区对糕点产品需求增大,于4月23日至4月26日期间,在培训中心内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地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对其处以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85万元、罚款58.5万元的处罚。

 

这个罚款卷入法与情的困惑。情感上,封控期间食品缺乏,在培训中心生产糕点先是自用自救,后来为周围居民提供方便,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有功于社区。但是,在法律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所以本案的罚款是最低数额了,而且处罚书把上述情况全盘突出,亦有心存怜悯之意。

 

那么问题出在哪?还是出在法律规定不周,没有豁免条款。《食品安全法》没有在紧急情况下无照生产的豁免处罚条款,《行政处罚法》虽然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但针对性不足。其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上条文,套到本案都不能准确适用。

 

实际上,本案可以定性为紧急避险,即为了更大的利益,不得不违法,又因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好像,紧急情况下,出租司机为了拯救即将生产的孕妇,不得不闯红灯,此时可根据出租车的功过,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可见,行政处罚法应该补上该条款。为了避免经济危难而不得已的行为,予以从轻或免除处罚。有了这样弹性的、人性化的条款,执法机关也就有了自由裁量权,能做出符合社会期望的处罚或者不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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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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