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是承办律师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发给相对方的信。内容一般是主张权利,譬如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停止侵权等。律师函必须有律师本人的签字或盖章,这样相对人收函后,可以及时与承办律师联系,以化解纠纷。所以,律师函必须有律师的名字,没有律师名字的不能称之为律师函。
现在有一种“律师函”,是律所发出的,盖上律所的印章,但没有承办律师名字以及签名。这种是律所函,不是律师函。因为相对方收函后,不知道与谁去联系?如果打律所的电话,找的是谁呢?当然,律所这样发函,其实也不希望相对人来联系。不联系最好。
为何会出现律所函呢?大概是,当事人要求承办律师发函,承办觉得有风险或者其他条件尚不具备,函中写上自己的名字不合适,不如以律所名义发函,以后如有风险,律所来承担,律所抗风险能力大点。律所为了留住客户,保护律师,也愿意出一份律所函。
最后要说一下,律师函是否要律所盖章后才有效?非也。律师函只要律师签字或盖章后即可,不需要律所盖章。很多国家都是如此。国内重庆律协也发过文。现实中,之所以出现要律所盖章,主要是律所内部的风险控制,担心律师函发的不专业,会影响律所权益,所以合伙人要过目一下。但实际上,合伙人既无兴趣,也无精力过问每个律师的发函。关键还是在于承办律师发函要专业,用词严谨准确,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不说过头的话,避免适得其反。前段时间有个大公司法务发函去交涉,就被对方抓住字眼反控了,故发函不可不慎。尤其卷入社会热点案件的律师函,须对法律、舆情、政策等等全面评估,才能真正维护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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