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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新郑三中的高一历史老师刘某猝死家中。10月初开始,刘老师在家上网课的直播室被黑客多次被入侵。视频与图片显示,直播间内出现刺耳音乐声。有人说:“XX妈,XX老师,你最好给低调点”;出现字幕:“你瞅啥?我是梦泪,都给我低调点。小卡拉米们想加入XX瞎玩废的加我。你在X叫什么你在X叫什么,小卡拉米想知道谁分享的”;直播屏幕被切换等。刘老师曾问学生,是谁在这样弄?有学生回答,是外面的人,通过分享直播码进来的。

本案涉及多个违法犯罪行为,即计算机侵入、辱骂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计算机侵入是手段,辱骂与扰乱课堂秩序是目的。至于本案是违法行为的治安案件,还是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则要看侵入行为与老师之死的因果关系。如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网暴者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一起治安案件,予以治安处罚,同时须民事赔偿。

网暴与老师之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关键。须仔细调查,猝死之前,是否经历网暴?网暴方式/时间长短等。如果确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网暴者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无法确认猝死与网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按照一般社会常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构成的,网暴是民事侵权行为,须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关于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的违法犯罪,主要看进入的方法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譬如是暴力破解密码或撞库密码进入的,构成非法侵入;如果是看到网上分享的直播码闯入,则难谓计算机方法上的非法侵入(没有上课资格的侵入,但与计算机方法上的侵入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对计算机侵入都有规定,且是衔接的。即情节轻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所以,非法侵入计算机即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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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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