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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与汪小菲的家务事,纷争不断。昨日大s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稿。台湾地区律师发声明稿,甚为方便,只要盖一个律师印章就行,不需要写上律师事务所名称,更不必盖上律所的印章。

该律师稿全文如下:“从认识汪小菲第一秒至今,从来没有伤害过他的身、心;对汪爸爸和张兰女士也发自内心尊敬。至于离婚原因,我为了小菲及其父母着想,主动提出两方缘分已尽,好聚好散作为离婚理由,并保证此生不出恶言,我也说到做到。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本人也没想过单独监护,而是共同监护,其余种种皆由小菲和我双方同意,并具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书为证,我一概遵从。孩子们都期待明天终于要看到爸爸,也希望小菲不要封锁我,导致我没能第一时间提醒他勿情绪性发言而触法。非常抱歉给大众带来负能量,愿就此停止纷争,并祝麻六记生意兴隆。”

这份声明稿,首先的印象是“得体”,离婚后不出恶言是修养,其次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依法要钱。思考一下,则是“太得体”,过犹不及:声明稿如对照书,女方很好,暗示男方不足。既然如何,何以看上?可见,论断别人亦是论断自己,言多必失。律师的声明稿应该就事论事,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有调解书,应该履行义务,否则有法律后果,而不宜介入道德或感情,那个非律师义务,那样做也是有风险的,虽然看起来没有褒贬对方,但抬高本己,即有贬损对方之可能,就如不正当竞争的比较广告,会有侵权之虞。家务事,非当事人说得清,何况律师?律师稿还是说法律意见为宜,不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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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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